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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环罚〔2023〕24-1号

发布时间:2024-08-14 05:49:14    发布作者: 叠螺污泥脱水设备

  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2月2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在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白沙水村北边工业园区内50号内,原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已验收的第1条基础砂生产线的位置区域扩建了一条石英砂加工生产线,该石英砂加工生产线台、螺旋流槽36条、脱水筛4台、球磨机2台、水力分级机1台、压滤机2台等,比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批复和已验收的第1条基础砂生产线新增加了脱泥斗、受阻、周期磁选机、螺旋流槽、球磨机、水力分级机等生产设备,生产工序增加了磁选和球磨工序。石英砂生产线日在北海市银海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名称为: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后经你公司补充证据材料,该项目备案已于2020年10月撤回)经现场检查并查阅你企业来提供的材料,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要生产设备于2021年5月安装和建设完成,2021年8月试生产,2021年10月已有产品销售

  1.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照片15张及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有1条基础砂生产线和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正在生产。

  3.2023年11月29日、2024年2月29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1份,证明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属于“60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证明你公司新增加设备的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界定范畴。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证明建设项目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施发生明显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7.广西厚德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3月现场照片,有球磨机,有产品,证明你公司新增加设备的项目2022年3月份已经在生产。

  1.广西厚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周高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人(蔡自民)身份证1份,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海市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和环境保护局关于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的环评批复建设内容。

  3.《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内容。

  4.建筑砂1原矿购销协议1份、石英砂委托加工协议2份、销售砂和采购设施发票共4份,证明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已投入生产及投入生产时间。

  5.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广西南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份,证明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已委托广西南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

  6.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份,证明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于2020年7月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7.环评报告平面布置图、竣工环保验收平面布置图,证明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内容平面布置情况。

  8.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回收截图,证明该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备案于2020年10月回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石英砂加工扩建项目属于“60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3〕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10日,应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会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你公司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评批复是3条生产线条,并验收完毕。你公司的石英砂扩建项目于2020年已撤消备案。现场检查也只有2条生产线,不存在扩建。

  (二)你公司生产线生产的产品都是建筑砂,因你公司的生产水平技术高,生产的产品质量好,玻璃厂把该公司生产的建筑砂作为石英砂作为原料使用。你公司的生产原料、产品并未出现重大改变。

  (三)《银海区蓝海建筑垃圾处理再生循环利用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表明,已建的沉淀池只能满足两条生产线使用的。我局认定的“增加一条生产线”,与验收意见不符。

  (四)我局的《责令改正决定书》里没明确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需给当事人下达书面整改,不履行整改才处罚。

  (一)你公司石英砂扩建项目虽已撤销备案,但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2条生产线条石英砂加工生产线与你公司已验收的2条生产线条石英砂生产线比已验收的生产线条螺旋流槽、3台脱水筛,上述增加的设备不在原验收内容内,为新增加建设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应判定是否属于改建、扩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该石英砂生产线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的“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你公司变动后的生产线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二)即便如你公司所述生产线的原料和产品未发生改变,但你公司生产设施、生产的基本工艺均发生了变化,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环境保护的方法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出现重大变动,且可能会引起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你公司未对变动的内容做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也未将变动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你公司未对生产设施增加、生产的基本工艺改变后,污染物的变化应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评价,不能确定现有污染防治措施是不是满足现有生产的基本工艺的要求。

  (四)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整改期限责令改正已写明为立即改正。我局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自由裁量公式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零叁拾贰元整(¥240032)。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98号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一楼)(联系人:何德英,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报告书(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辐射类、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

  普通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普通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含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

  含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废气/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危险废物

  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县级、市级、省级媒体曝光/广西互联网网站曝光/全国互联网门户网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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