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含污染物的雨水通过雨水排放口管道阀门泄漏处及电缆沟排入厂区内护厂河,监测人员在雨水排放口管道阀门泄漏处、电缆沟内水入护厂河处采样,经监测PH值分别为7.52、2.93,总铅(Pb)分别为0.98mg/L、1.38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PH值:6-9、总铅:0.5mg/L)排放水污染物;
2、将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内含铅污泥(危险废物)堆放在污水池南侧及西侧空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证)告知书》(皖宿环罚告〔2024】15号)告知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由于恶劣天气影响,降雨量远超预期,导致部分超标雨水进入护厂河。根据公司规划,该护厂河为公司内部范围,超标雨水未排入外环境,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
(二)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成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小组24 小时待命;全面停产,遏制污染源,保证车间不产生新污水;污水处理车间24小时不间断处理厂区雨水:调用4台潜水泵对护厂河内河水进行抽取,经污水处理车间治理达标后外排;建立新的污水管网;聘请南京第三方公司对公司厂区总体环境进行检测。
(三)此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属意外,事件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减少影响,及时对护厂河内存水进行回抽处理,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首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1、对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元(¥256000元)。
2、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贮存污水池内含铅污泥(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118000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坤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其他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股权穿透信息数据显示,该公司由宿州市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后者是安徽宿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全资控股的企业。